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被湖南省株州市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6日被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7月16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来到瑞金市象湖镇龙珠路中段公路局对面张某某经营的“福临门世家”板材店,见店内无人看守,遂从店内收银台的左侧储物柜内盗得现金人民币800元以及一张面额10000元的印尼盾(折合人民币4元)。林某某逃离现场时,被张某某发现,逃跑至日景花园路口时被张某某抓住。林某某被抓后当场将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随后民警来到现场将林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文书、疾病证明及诊断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刘某某、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4元,其曾因盗窃罪受过刑事处罚,应认定为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志海
检察官助理:刘学璘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