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96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66********,汉族,文盲,农民,住临海市**镇**村**号。因盗窃,于2012年11月8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4年10月11日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林某某溜门进入临海市**镇**村**路**号,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一楼磅秤上的亿家牌糯米一袋,价值约人民币130元。2019年8月28日下午,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在临海市桃渚镇永兴村鱼塘旁小屋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扣押了亿家牌糯米一袋。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浙江光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某某目前患分离转换性障碍(癔症),对本案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
2.证人金某甲、金某乙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建红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486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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