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在乐清市**街道**村**路**号暂住处,趁被害人斯某某睡觉之际,偷用斯某某的手机以修改其支付宝密码,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四次转走被害人斯某某共计36595元钱。案发后,双方已达成调解,被告人林某某已赔付所盗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20l9年ll月l4日,被害人斯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对方报案,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场将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秉旺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732677****)。
2.社会调查报告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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