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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4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曾犯抢劫罪,于1999年11月30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奸罪,于2007年11月2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盗窃行为,于2010年6月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本案,于2020 年7月26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2020年8月1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瑞安市**街道**村**号出租房前,潜入室内,搜寻二楼一楼后,窃取被害人张某甲放在一楼桌子上的车钥匙1把,并使用该钥匙将停放于出租房门口的牌照为RA52****的电瓶车骑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50元。

2、2020年7月24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瑞安市**街道**街**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此的牌照为RA82****的卡希路牌电瓶车1辆,后将车推到仙降街道仙降村文卫街电影院旁的棚子里。现该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1333元。

当时凌晨2时5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行至**街道**街**号门口,窃取被害人张某乙停放于此的电动三轮车1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

2020年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瑞安市安阳街道星海宾馆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目录和起诉意见书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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