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34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4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江西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初一天凌晨,被告人林某某窜至本市**镇**公司员工即被害人程某某、董某某夫妻二人居住的**宿舍,通过窗户打开房门后进入,并在房间内床附近的一个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
2.几天后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林某某又窜至上述地点,在上述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
3.同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再次窜至上述地点,用老虎钳砸破玻璃窗,后于次日凌晨通过砸破的窗户打开房门并进入,但未窃得财物。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程某某、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图及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林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4*******;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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