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5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在坪山区坑梓一带有多次盗窃行为,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路过龙田路与坪山大道交界处时,见被害人庄某某在龙田社区坪山大道**号小店无人,便绕到小店后面窗户,见到小店窗户铁柱较小,便于当日下午到五金店购买一钳子,于当晚凌晨时回到小店现场,用钳子剪断窗户的柱子,爬入小店,盗得小店香烟8条和现金约300元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坪山区坑梓街道人民路上逛街,当其走到坑梓街道人民路华莱士店后面的巷子,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蓝色二轮电动车(无法鉴定出价值),并且没有上锁,便盗得该蓝色电动车置于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新桥围20号住处楼下;
3、2020年4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坪山区坑梓街道双秀村秀新社区秀岭北路附近的一个巷子,随手拉开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巷子里的白色日产车的未上锁的车门,在车内发现一个钱包,盗走钱包里的1300元人民币;
4、2020年5月2日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坪山区坑梓街道双秀路**巷**号楼下,盗取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楼下一辆黑色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70元);
5、2020年5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坪山区坑梓街道秀岭路南**巷**号门口附近,拉开被害人赖某某的白色小轿车的车门,打开驾驶室的储物箱,盗走115元人民币和30个口罩;
6、2020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窜至坪山区坑梓街道秀新村新南路,其发现该处停了很多辆车,拉开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路边忘记上锁的金色小轿车的车门,从车上盗得十多个口罩和两把扳手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林某某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提交证据材料、前科材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庄某某、赖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子伟
检察官助理:袁伟宏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三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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