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22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号,曾因盗窃于2018年12月6日被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8日晚上,被告人林某某来到宝城**区**餐厅门口派发小卡片,把卡片塞进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白色捷达轿车(车牌号为川E****)门把手时,发现该车车门未上锁,遂趁无人之机,拉开车门入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副驾驶储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4800元、两包黄金叶香烟盗走。被告人林某某随即拆掉香烟塑料包装纸,并把塑料包装纸扔到上述餐厅门口消防栓边上的垃圾桶内后离开现场。
2、2020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台白色电动车来到宝安区**栋停车场,见被害人黄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宝马轿车(车牌号为粤L****)未上锁,遂拉开车门入内,将放在副驾驶储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约1800元及放在后备箱内的三桶普洱茶盗走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研判,在宝安区西乡街道**社区**巷**号**房内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某某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