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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94********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2014年10月5日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1月1日因盗窃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6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东区停车场,进入被害人黄某某的粤BJ9****起亚小轿车内,将车内的现金人民币30元、一条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两枚千足黄金戒指盗走,并将该盗来的金项链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卖到**街道一打金店。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黄金吊坠、黄金戒指共价值人民币10884元,其中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7282元(已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0月27日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区*巷*栋楼下,进入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此的小轿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

3. 2019年4月14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区**巷,进入被害人杨某某停放的“快狗打车”面包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约800元。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林某某在龙岗区**街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项链1条;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珠宝质量保证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温某某、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19]117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龙公(司)鉴(痕)字[2019]11003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截图,现场监控视频4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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