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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道**号**栋**房),2018年5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作不起诉。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林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楼下的“**一站式汽车服务中心”门店前坪,发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的本田思域轿车副驾驶室车窗未关,便从车内盗得一内有4500元现金及被害人罗某某身份证等物品的背包。案发后,被盗背包及4500元现金均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身份证等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被盗物品的照片、发还物品清单、领条等书证;2、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提取笔录;5、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盗财物已被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如具帮教条件,可考虑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小晶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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