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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34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汉族,务工,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街道**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安市**街道**路**号**附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一部香槟色绿驹牌电动车。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885元。现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885元给被害人。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安市**街**号**店后门旁边,盗走被害人杨某某五粒超威牌电动车电池。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467.7元。现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67.7元给被害人。

3、2020年5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安市**街道**路**号内庭,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一部枣红色小刀牌电动车。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312.4元。现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313元给被害人。

4、2020年6月5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安市**街道**路**号门前,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四粒松下牌电动车电池。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286元。现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286元给被害人。

5、2020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林某某到南安市**街道**街**广场停车场,盗走被害人吕某某五粒旭派牌电动车电池。经南安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电动车电池价值人民币432元。现被告人林某某已退出赃款人民币432元给被害人。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南安市**街道**村**路**号的家中抓获,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电动车合格证、购车发票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杨某某、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慧敏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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