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印度尼西亚,家住福建省宁化县**镇**街**号**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永安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新日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3元。
2、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永安市**镇**区**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豪爵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974元。
3、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到永安市**镇**村**号门口,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铃田牌摩托车。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铃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416元。
4、202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到永安市**村**号附近的鸡舍,盗走被害人潘某某的鸡4只,每只鸡重3市斤。经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家禽价值人民币336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某盗窃他人财物4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2539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永安市**酒店大堂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将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的豪爵牌摩托车发还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证明书、永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两轮摩托车一批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劲松
检察官助理:陈 榕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明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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