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一民房附近,盗走他人停放在该处的红色电动车一部。
2、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五友模具厂车棚内,盗走他人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心艺牌电动车一部。
3、2020年1月14日晚,被告人林某某在福清市石竹街道高仑村村委会附近,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该处的银灰色电动车一部。
2020年1月17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小学康辉校区附近将被告人林某某抓获,并从林某某处扣押到上述三部电动车,后将其中银灰色电动车发还被害人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娟川
检察官助理:陈倩文
2020年5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11088****。
2.卷宗2册共计8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