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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5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从秀屿区**镇**村**自家里携带一把铁撬,骑电动车到秀屿区**镇**村**路**号被害人徐某某家门口,将被害人徐某某栽种在家门口的一颗高约1米的黑松盗走,栽种于自己家中。经物价鉴定,涉案被盗黑松价值为人民币4980元。被告人林某某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害人徐某某对被告人林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家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作案工具铁撬一把,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一棵黑松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搜查、辨认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若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志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目前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65955****)。

2.移送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铁撬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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