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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7〕62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41956********,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西平县****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8月25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西平县出山镇周南高速朱仓庄段工地干活期间,趁人不注意,多次将工地上储存的中联牌水泥(标号PE32.5)共计偷走47袋。经西平县价格评估中心评估,被盗水泥价值10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户籍证明、水泥供应合同、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评估报告、照片等书证;2.证人常某某、曹某某、姬某某、曹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笔录;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7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西平县**镇**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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