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市场,盗窃被害人衣服1件、裤子1条。
2、2020年10月21日中午,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市场,盗窃被害人店内鞋子1双。
3、2020年10月25日,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市场,盗窃被害人店内衣服1件、裤子1条。
4、2020年5月14日10时40分许,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景子街三楼,盗窃被害人衣服1件、裤子1条。
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郭晓宇
2020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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