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200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0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20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市场,盗窃被害人衣服1件、裤子1条。

2、2020年10月21日中午,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市场,盗窃被害人店内鞋子1双。

3、2020年10月25日,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新兴市场,盗窃被害人店内衣服1件、裤子1条。

4、2020年5月14日10时40分许,林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景子街三楼,盗窃被害人衣服1件、裤子1条。

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兆鹏

检察官助理:郭晓宇

2020年12月31日

附:1. 被告人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