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乘班车从吉安市到崇仁县城,与一名喊名“永某某”的男子(具体身份待查)联系,当晚18时许,“永某某”拿出盗窃用的万能钥匙提议去盗窃,林同意,二人遂窜至崇仁县****附近**网咖的居民楼,林发现三楼一户居民家没有开灯,“永某某” 即在二楼至三楼楼梯拐角处放风,随后林用钥匙将三楼大门打开并进入被害人章某某家中,将在主卧内一个保险柜搬至大门门口,并告知“永某某”,“永某某”窜至楼下将一根橇棍和一个米袋子给林后继续在楼梯处放风,随后林某某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盗走柜内的1800元现金、一个黄金戒指、一根黄金手链、一对黄金耳环偷走,并将放在主卧柜子上面的两条黄色芙蓉王及两条白沙香烟偷走。两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往抚州方向逃窜,途中将盗得的财物进行分赃,其中林某某分得2000元钱和一条黄色芙蓉王,其他首饰和香烟被“永多”分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2. 证人肖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璐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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