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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检一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林某某,绰号“八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30197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村,2019年10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 11月15日被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林某某2012年9月18日因盗窃罪被福建龙岩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5月21日因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本案由崇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林某某乘班车从吉安市到崇仁县城,与一名喊名“永某某”的男子(具体身份待查)联系,当晚18时许,“永某某”拿出盗窃用的万能钥匙提议去盗窃,林同意,二人遂窜至崇仁县****附近**网咖的居民楼,林发现三楼一户居民家没有开灯,“永某某” 即在二楼至三楼楼梯拐角处放风,随后林用钥匙将三楼大门打开并进入被害人章某某家中,将在主卧内一个保险柜搬至大门门口,并告知“永某某”,“永某某”窜至楼下将一根橇棍和一个米袋子给林后继续在楼梯处放风,随后林某某用撬棍撬开保险柜,盗走柜内的1800元现金、一个黄金戒指、一根黄金手链、一对黄金耳环偷走,并将放在主卧柜子上面的两条黄色芙蓉王及两条白沙香烟偷走。两人驾驶摩托车离开现场往抚州方向逃窜,途中将盗得的财物进行分赃,其中林某某分得2000元钱和一条黄色芙蓉王,其他首饰和香烟被“永多”分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2.​ 证人肖某某、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3.​ 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崇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璐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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