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福建省诏安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诏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晚,被告人林某某驾驶一辆棕色五菱面包车载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携带作案工具至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中心市玩具物料市场东某某3-4号被害人陈某乙经营的“泰鸣食品”商行门前。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先在车上戴上事先准备的手套、鸭舌帽,由同案人陈某甲持大剪刀将卷闸门两边锁头剪断,并与被告人林某某一同持 “7”字型撬棍将卷闸门撬开,潜入商行内实施盗窃,将存放在商行内的鱼胶、鱼翅、海马等一批滋补品装成11袋搬上面包车。得手后,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驾车逃离现场回福建省诏安县。2018年3月16日上午8时多,被告人林某某与同案人陈某甲将盗窃得来的赃物寄放在朋友陈某丙孝某某准备贩卖。2018年4月24日,陈某丙孝得知所寄放物品系赃物后,带同案人陈某甲到福建省诏安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重案侦查队投案。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诏安县南诏镇中山西路恒盛超市内被诏安县公安局南诏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经汕头市澄海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被盗滋补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澄海市场零售价格合计为人民币4377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陈某甲的供述;
3、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
4、证人陈某丙孝、许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
6、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515刑某某540号刑事判决书;
7、扣押清单;
8、鉴定意见;
9、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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