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61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1********,汉族,文盲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在被害人董某甲位于重庆市垫江县**镇**街对面的家中作客之机,将被害人董某甲放在二楼卧室内的一部OPPO R17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68元。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林某某使用事先盗得的房门钥匙,进入被害人董某乙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室的家中,从房间一化妆箱内盗走人民币现金700元、黄金项链两条以及一条黄金手链。经鉴定,其中一条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484元,被盗黄金手链价值人民币2349.73元。
2019年10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林某某跟随被害人董某乙到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九龙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董某乙退赔人民币8400元,获取了谅解。
被告人林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逃跑,后于2020年5月26日20时许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沙河中路附近被公安民警捉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手机等物证;
2. 户籍证明、购物票据、领条、谅解书、聊天截图、指认照片等书证;
3.证人董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董某甲、董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 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一次为入户盗窃,共计价值人民币6301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