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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盗窃)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林成顺,男,1972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20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安市**乡**坑12号,现无固定住所。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8日、2011年12月19日、2018年9月25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二个月、十个月,201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成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凌晨,被告人林成顺驾驶一辆三轮自行车先后到福安市***往***方向村道旁一仓库内,盗走被害人郑某某放在该处的塔吊高强度螺栓共计124根;到福安市**镇***吴氏祠堂旁一小作坊内,盗走被害人林某某放在该处的合金材质模具、铆钉、废铁等物品。而后,被告人林成顺将上述物品以人民币790元的价格销赃给废品店老板林某甲。经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螺栓价值人民币8804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林成顺在福安市第十中学附近被抓获归案。被盗124根螺栓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螺栓照片及发还清单等;

2.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等书证;

3.证人林某甲证言;

4.被害人陈述:郑某某、林某某陈述;

5.被告人林成顺供述与辩解;

6.福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证人林某甲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成顺指认现场笔录、福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一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成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成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成顺曾因犯盗窃罪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成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二百一十四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幼清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林成顺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134页、检察卷1册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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