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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破坏交通工具案)_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498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区,现住广东省汕头市**区**街道**街**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破坏交通工具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及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中午,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摩托车载老婆林某甲,其朋友陈某澄自己驾驶摩托车,三人一起至澄海区广益街道城北树东园大巷头一停车埕附近。林某某见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标致307汽车(车牌号:粤D8****),林某某蹲下到邹某某的标致307汽车左前车轮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伸到车轮内侧划动刹车软管,致刹车油管受损,后林某某驾驶摩托车离开回家。

2019年10月31日21时左右,邹某某驾驶该辆标致307汽车在澄海区外环西路往益民路方向行驶,途经益民路红绿灯路口左转时,因刹车故障撞上停在路边一辆银色丰田花冠小汽车(车牌号码粤S1****,车主潘某群),致小汽车左侧的车门及叶子板撞塌,漆层被刮损。经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对车辆进行勘查,发现该车驾驶室一侧的前轮分油泵管被割破导致刹车油泄漏,刹车系统失灵。202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冠山卢厝一民房被抓获到案。

经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1、粤D8***0号小轿车左前车轮刹车软管的破损是人为造成的。2、粤D8***号小轿车肇事前行车制动能力基本丧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有关规定。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估价:车牌粤D8****受损评估人民币1959元,粤S1****受损金额人民币450元,共人民币2409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林某甲、陈某甲、邹某甲、陈某乙、林某乙、潘某乙、林某丙的证言;

    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

4.广东华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

6.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破坏汽车,足以使汽车发生颠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翁晓环

                                 2020年9月21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在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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