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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一部刑诉〔2020〕83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村**号,现住本市富阳区**街道**村**号。因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实际控制的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分别与杭州**服务有限公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家居有限公司存在工业厂房租赁关系。为达到涨房租、催讨房租、水电费以及土地税等各种名目的费用等个人目的,被告人林某甲先后7次采用断电、断水或关闭公司大门阻拦进出等方式破坏上述三家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上述三家公司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处警登记表、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解除合同通知书,收据、支付费用明细单、水电费清单,欠房租通知书、欠水电费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材料,应付款通知、结账通知、银行转账记录,断电记录,情况说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唐某甲、柯某某、唐某乙、张某某、樊某某、方某某、陈某甲、吕某某、骆某某、许某甲、林某乙、钟某某、陈某乙、林某丙、林某丁、申屠某某、邱某甲、邱某乙、董某某、徐某某、戴某某、许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处警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由于个人目的,多次采用断电、断水和阻挡进出等方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生产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稼嫦

2020420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住原处(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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