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2********,汉族,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至今,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T2区5栋1单元2603号房内,通过在网上购买他人身份信息后,利用软件合成购买身份信息的视频,通过无线端向淘宝软件公司服务器发送数据,绕开淘宝公司活体认证的计算算法模型,对淘宝公司店铺认证系统造成破坏,之后注册淘宝店铺用于牟利,期间已成功注册293个淘宝店铺,后倒卖了200余个淘宝店铺,共获利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涉案照片、扣押清单、报案材料、注册商铺信息;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对计算机系统中处理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操作,违法所得2万余元,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苑昊亮
2020年3月16日
附: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公安侦查卷三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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