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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17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被厦门市集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9月1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左右, “大表哥”(身份待查)联系被告人林某某为其网络赌博平台资金提供洗钱渠道,并承诺给予8%-10%的高额报酬,被告人林某某为了牟取巨大收益,明知其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仍同意帮“大表哥”洗钱。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9年3月份从网络卡商处购买了三套银行卡(建行卡户名:敖显厅,卡号:6217007200084****;工商卡户名:董长林,卡号:6222034000026****,工商卡户名:李儒进,卡号:62220320100148****),另从朋友林某一处收购了户名为林某一的四套银行卡(建行卡卡号62366819300097****,农行卡卡号6230520070012****,民生银行卡卡号6216912907*****、工商卡卡号621226410004087****),并将上述银行账户专门用于接收“大表哥”的资金,并在接收以后通过网络赌博平台对赌的方式进行洗白,后再将资金以现金或者转换成虚拟币的方式转移给“大表哥”。经查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银行账户一共接收并转移“大表哥”不法资金77万余元。另经查明,该资金的来源有系“大表哥”通过普惠贷款APP实施诈骗所得,现已报案的被害人共有27名,其受骗金额共计2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U盾5个、POS机1个、银行卡8张、笔记本电脑1个,手机3个;

    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清单、暂扣款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银行卡结果列表、刑事判决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交通出行记录、手机截图;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曾某某、薛某某、薛某、陈某、钟某某、盛某、王某某、吴某某、梁某某、陈某一、李某一、钟某某、靳某某、彭某某、闫某某、陈某二、刘某某、孙某、臧某某、温某某、周某、廖某某、鄂某、李某、林某一、迟某某、李某二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资金仍予以掩饰、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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