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刑诉〔2020〕Z1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均为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澄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3日被澄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19年7月17日被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经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于2019年10月23日被释放并被澄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在海南省公安厅的指挥下,澄迈县公安局民警对王某某涉黑案成员张某某等人开展抓捕,当天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民警询问。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文昌市**镇**厂得知公安民警正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当日下午电话通知张某某逃跑,致使公安民警当天抓捕张某某行动落空。案发当天,林某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到文昌市**镇**厂便被公安民警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传唤证、办案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通话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得知公安民警抓捕张某某,为其通风报信,致使抓捕行动落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交代了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康云
书 记 员:李达伟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委会**村**号其家中;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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