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111963********,汉族,高中文化,厦门****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本市思明区**号。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串通招投标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41972********,汉族,大专文化,浙江****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本市思明区**路**号**室。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串通招投标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2041963********,汉族,中专文化,厦门市****工程有限公司,住本市思明区**路**号**室。2018年9月2日因涉嫌串通招投标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9月29日、12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4日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底至2013年初,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经预谋,为了在某某项目工程(总中标价人民币81458.55万元)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过挂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统一制作投标标书或者协商投标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2013年2月4日,上述被告人挂靠的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某某项目工程。
2、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詹某某、柯某某经预谋,为了在某某项目工程(总中标价人民币27354.17万元)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过挂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统一制作投标标书或者协商投标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2014年9月30日,上述被告人挂靠的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标某某项目工程。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在某某项目(总中标价人民币52490.57万元)招投标过程中中标,通过挂靠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统一制作投标标书或者协商投标报价的方式串通投标。2015年12月10日,上述被告人挂靠的某某总公司中标某某项目工程。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柯某某在思明区**路**西里**号**室被抓获归案;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监察委员会将被告人詹某某、林某某移交湖里分局依法处理。后上述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标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评标结果公示、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招标公告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线索移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单独或结伙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本案除了第3起犯罪事实外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量刑规范化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十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艺超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詹某某、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分别为1803027****、1380600****、1380606****)
2、案件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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