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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5年**月**日生,台胞证号0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高雄市三民区**号,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台胞证号0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嘉义县**乡**村**号****,现住地贵阳市云岩区**组**栋**单元**号,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台胞证号08******,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台北市内湖区**街**巷**号**楼,现住地贵阳市观山湖区**园**栋**单元**,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周某某(不起诉)、蔡某某(不起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在本市以“自愿连锁经营”为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宣扬参加者缴纳69800元用2-3年的时间可以赚到1040万元,并按照“五级三晋制度”对参加者进行管理,要求参加者缴纳份额以获得加入资格,鼓励加入者发展下线,大肆进行传销活动,并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和购买份额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经查,该组织人数已超过30人,层级已超过3级。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过大总管兼自律总管、被告人黄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过自律总管、被告人李某某在该组织中担任过能力总管,三名被告人均在该组织内分别起到管理、组织、协调、宣传方面的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证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银行流水、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郑某某、郭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黄某某、李某某以“连锁经营”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箫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现押于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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