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2194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东昌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031941********,汉族,专科毕业,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住东昌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02195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住大同市**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秦某某、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末参与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并建立自己的团队,林某某为团队长,被告人秦某某为报单员,被告人张某甲为小队长。林某某、秦某某和张某甲以参与项目需收取工本费、保证金等为由向成员收取钱款,并承诺有巨额回报。2018年8月19日,林某某团队第一次将成员上交的款项汇给上线,经过六个月未兑现承诺,林某某、秦某某和张某甲仍继续发展、管理会员,参与相关项目。至2019年7月,林某某团队先后参与了王俊杰项目、张发奎项目、陈玉珍项目、承善项目、**国务院精准扶贫项目、上海惠民慈善基金会项目,上述项目均未兑现。林某某、秦某某以该方式诈骗成员钱款人民币49万余元,张某甲以该方式诈骗成员钱款人民币5万余元,上述诈骗钱款均被汇至上线指定银行卡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业务凭证和虚假的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阳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苏某某和张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秦某某和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秦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秦某某和张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秦某某和张某甲系从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秦某某和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国玉
检察官助理:金长龙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秦某某、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五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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