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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金融刑诉〔2019〕24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晋江市**镇**村**庄路**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潼南区**镇**村**组**号**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12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未经商标许可人允许,雇佣被告人廖某某为管理人员,组织廖某某、周某某、雷某某工人在位于晋江市**街道**路**号加工点内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拖鞋。2019年5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加工点内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并当场查获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拖鞋17558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拖鞋7890双。经晋江市价格认定局认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拖鞋,按被侵权产品市场批发价格计算价值共计人民币35538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扣的涉案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拖鞋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及注册商标证等;

3.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证人、被告人辨认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林某某、廖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结伙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廖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四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潮阳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光盘八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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