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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人诈骗案)_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陈燕鹏,男,1991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0305181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牛眠岭新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1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珊珊,男,1990年12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901208137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诗山镇声东村7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新贵,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951006663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金淘镇石林村4组。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财明,男,1989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90317131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大观L栋。因涉嫌诈骗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燕鹏、吕财明、林珊珊、侯新贵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在逃)和被告人陈燕鹏在广西省宾阳县见面,说自己手上有一些诈骗的单子,是否可请人帮忙提供银行卡转账并取现,后陈燕鹏和被告人吕财明商量后愿意接单。于是被告人陈燕鹏和陈某某约定帮助其提供银行卡转账、及取现,并按照取现资金的百分之二十抽取提成。后吕财明邀请被告人林姗姗,林珊珊邀请被告人候新贵一起为陈某某提供银行卡转账和取现。 

1、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姚某某被人发短信冒充自己单位领导帮忙转账的方式骗取现金人民币4万元,后该笔款项被转账至“黄松平”(另案处理)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后黄某某伙同被告人吕财明、陈燕鹏等人多次对该笔款项进行转账并取现,取现后陈燕鹏在抽取提成后,剩下的资金由陈燕鹏转给上线陈某某。

2、2019年8月18日,家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棚场街的被害人彭某某被人发短信冒充自己领导帮忙转账的方式骗取现金人民币10万元,后该笔10万元的款项被转账至被告人侯新贵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当日被告人侯新贵伙同林珊珊、吕财明、陈燕鹏等人多次对该笔诈骗款项进行转账并取现,最后抽取完提成后,剩下的资金由被告人陈燕鹏转入其上线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2019年8月18日,家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大西街的被害人王某某被人发短信冒充自己领导帮忙转账的方式诈骗现金5万元,后该笔诈骗款项被转账至被告人侯新贵的农业银行账户内,当天被告人侯新贵伙同林珊珊、吕财明、陈燕鹏等人多次对该笔款项进行转账并取现,剩下的资金则由陈燕鹏转入其上线陈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2019年8月24日,被害人禹某某被人在QQ上发信息冒充自己同学帮忙转账的方式骗取现金5万元,后该笔款项被转账至被告人侯新贵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被告人侯新贵按照上线林珊珊的指示,在抽取完提成后将剩下的钱存入到被告人陈燕鹏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后陈燕鹏本人持银行卡对该笔诈骗款取现,被告人陈燕鹏在抽取完提成后,将剩下资金以转账的方式转给上线陈某某。

5、2019年8月27日,家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的被害人周某某被人在QQ发信息冒充自己表妹的方式诈骗现金9000元,后该笔款项被转账至被告人侯新贵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当天被告人侯新贵伙同林珊珊、吕财明、陈燕鹏等人多次对该笔诈骗款项进行转账并取现,剩下的资金则由陈燕鹏转给上线陈某某。

6、2019年8月31日,家住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北街5组的被害人黄某某被人发短信冒充自己领导的方式骗取现金人民币5万元,后该笔资金被转账至被告人侯新贵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当日被告人侯新贵伙同林珊珊、吕财明、陈燕鹏等人对该笔款项进行转账并取现,剩下的现金则由陈燕鹏交给了上线陈某某。

7.2019年9月1日11时,家住湖南省溆浦县三江镇政府宿舍的被害人胡某某被人冒充溆浦县卢峰镇党委书记向某某,自称其有一笔人民币9万元的资金不方便以本人名义转到一个朋友账户上,让胡某某帮忙将该笔资金转过去。后胡某某安排其妻子刘某某向对方提供工商银行账户里汇款了一笔9万元的资金,后该笔资金被转账至一个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856400020634953,姓名:侯新贵)内。当日14时许,被告人吕财明在接到其上线陈燕鹏的通知后,马上和被告人林珊珊、侯新贵进行取现,取现后陈燕鹏在抽取完提成后,将剩下的资金转给了上线陈某某。

8、2019年9月5日,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和友路的被害人方某某被人在QQ发信息冒充自己孩子的方式骗取现金人民币4.5万元,后该笔款项被转账至被告人侯新贵的中国银行账户内,当日侯新贵伙同被告人林珊珊、吕财明、陈燕鹏等人多次对该笔款项进行转账并取现,剩余的资金由陈燕鹏转给了上线陈某某。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吕财明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吕财明退还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珊珊退还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候新贵退还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胡某某、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陈燕鹏、吕财明、林珊珊、侯新贵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指认、 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燕鹏、吕财明、林珊珊、侯新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诈骗,为其提供银行卡并帮助诈骗资金的转账、取现等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燕鹏、吕财明、林珊珊、侯新贵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19年427

附:

    1.被告人陈燕鹏、吕财明、林珊珊、侯新贵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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