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等14人诈骗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公诉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欧阳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福建省惠安县**花园**路**号**花园**幢**梯**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200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坊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丙,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住福建省连城县**乡**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南阳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住福建省云霄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河南省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7日被本院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丁,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大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欧阳某、林某丙、林某、黄某甲、李某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共谋由林某甲出资购置手机、电脑、虚假网贷金融APP软件等工具后组织人员实施网络贷款诈骗,事后由林某甲统一分配非法所得。2019年2月26日至3月26日期间,被告人林某甲纠集被告人林某、蔡某、黄某乙、黄某甲、钟某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等人前往大田县桃源镇东坂村12-2号熊某某民宅,同年2月22日,被告人林某乙纠集林某丙、欧阳某、李某某、黄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戴某(另案处理)前往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玲珑山村留守儿童学校(已废弃),共同使用虚假“马上金融”、“花旗金融”APP软件,冒充“马上金融”、“花旗金融”工作人员实施网络贷款诈骗。被告人钟某某、黄某甲、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丙担任话务员,被告人林某甲、林某、蔡某、黄某乙、欧阳某、黄某、吴某某、戴某、李某某冒充贷款专员,由话务员拨打电话让不特定被害人添加指定QQ,后由“贷款专员”通过QQ与被害人聊天,诱骗其下载“马上金融”、“花旗金融”软件注册申请贷款,以银行卡号填写错误需交纳更改费、保证金、验证还款能力需缴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从而骗取钱财。被告人林某丁于同年3月9日加入该犯罪团伙担任话务员。为了与被告人林某乙、林某丙等人配合实施诈骗,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4月4日将诈骗窝点迁至河南省南召县留山镇土门村小庄岭任广文民房,两组人员统一安排住宿于南召县盛华名城小区,统一由林某甲指挥调度,两组诈骗所得由林某甲通过非法洗钱渠道统一提现。

2019年5月6日,大田县公安局与南召县公安局联合打击该诈骗团伙并抓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现场查扣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16台,小米手机22部。参与犯罪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李某某、欧阳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553601.34元;林某、黄某甲、钟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426354.34元;黄某乙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82464.34元;黄某丙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65577.34元;蔡某、曹某某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14845.34元;黄某丁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85677.34元;林某丁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69788元。被告人林某丙、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林某丁分别得赃人民币3000元、7000元、7000元、5000元、15000元、7300元、17000元、2300元、3000元。并分别退赃人民币3000元、6000元、8000元、3000元、15000元、8000元、17000元、3000元、3000元。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乙被公安机关在武汉市天河机场抓获,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林某丁于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谢家邦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某甲、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电脑等物证;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航班记录、车辆高速卡口记录等书证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3.证人傅某某、许某某、熊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夏某某、李某甲、蔡某某、梁某某、吴某某、魏某甲、张某甲、刘某甲、周某某、刘某乙、王某甲、魏某乙、马某某、苏某某、刘某丙、李某乙、韩某某、冯某某、谢某某、何某某、李某丙、张某乙、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及同案犯戴某、黄某、吴某某、朱丽彬的供述与辩解;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7.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远程勘验笔录》;8.大田县公安局出具的《远程勘验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黄某甲、李某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租用场地,购置电脑、手机、APP等电信网络专用设备为作案工具,并纠集、组织被告人林某、蔡某、黄某乙、欧阳某、黄某、吴某某、戴某、李某某作为诈骗贷款专员,组织被告人钟某某、黄某甲、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丙、林某丁、朱丽彬、曾琦琦作为话务组话务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李某某、欧阳某参与期间诈骗金额计人民币553601.34元,数额特别巨大;林某、黄某甲、钟某某参与期间诈骗金额计人民币426354.34元,数额巨大;黄某乙参与期间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82464.34元,数额巨大;黄某丙参与期间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65577.34元,数额巨大;蔡某、曹某某参与期间诈骗金额计人民币314845.34元,数额巨大;黄某丁参与期间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85677.34元,数额巨大;林某丁参与期间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69788元,数额巨大,上述十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丙、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黄某甲、李某某、钟某某、蔡某、黄某丙、曹某某、黄某丁、林某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培源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林某、黄某甲、李某某、欧阳某、钟某某、黄某乙、蔡某、黄某丁、林某丁现现羁押于大田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丙、曹某某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盘1张,量刑建议书1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9份。

4.涉案华硕笔记本电脑16台,小米手机22部,所退赃款66000元暂扣押于大田县公安局。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