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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2人诈骗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赌博,于2020年6月1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至11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在淘宝上刷单返佣金或淘宝店销售鞋子的事实,骗得刷单人员和真实顾客的资金共27822元(交易成功共47890元,其中 20068元因申诉被淘宝退还被害人)。现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且其余赔偿资金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材料、扣押决定书、清单、淘宝账单、聊天记录、淘宝截图、发货截图、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的证言、情况说明、归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甲、王某某、黄蕗、郭某甲、杨某某、吴某某、尹某某、黄某甲、赵某某、廖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刘某甲、江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刘某乙、陈某乙、李某某、陈某丙喜、傅某某、仰某某、郑某某、安某某、刘某丙、刘某丁、唐某某、窦某某、李某某、袁某某、姚某某、程某某高、孙某某、郭某乙、刘某戊、陈某丁、马某乙、徐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乙

2020年6月22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886****、13486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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