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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3人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林力(绰号“泡泡糖”、“阿力”),男,1985年**月**日出生,广西荔浦人,身份证号码45033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镇**路**号。因犯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荔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龙有谦(绰号“肥谦”、“阿谦”), 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西荔浦人,身份证号码45033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贵熙(绰号“阿色”、“色卵”), 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西荔浦人,身份证号码4503311992********,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荔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荔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荔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荔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力、龙有谦、何贵熙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荔浦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11月27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林力指使被告人龙有谦携带现金与被告人何贵熙前往广西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并运输回荔浦市。当日14时许,龙有谦、何贵熙轮流驾驶桂C****3马自达小轿车从荔浦市出发。途中,林力通过微信转账6000元给何贵熙,何贵熙按照林力的要求提现5500元后转交给龙有谦,以凑够11万元购毒资金,余500元用于路途开销。当日18时许,龙有谦、何贵熙到达藤县太平镇附近,龙有谦携带一个装有现金的荔浦芋扣肉纸盒下车,交易结束后又携带装有毒品的荔浦芋扣肉纸盒上车,二人沿原路返回荔浦市。当日23时许,龙有谦自行提着荔浦芋扣肉纸盒回到林力位于大发商贸城5栋1单元403室的租住房。

2019年7月20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林力的租住房抓获何贵熙、罗某某、陆某某等吸毒人员,并在该房客厅电视柜上查获用荔浦芋扣肉纸盒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698.92克、在客厅电视柜、茶几和林力居住房间的衣柜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8.84克、吸毒工具和笔记本等物品。

经检验,荔浦芋扣肉纸盒内其中一袋用透明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63.33%;经鉴定,本案所查获毒品的牛皮纸封口袋及透明塑料封口袋上检出与林力基因座基因型相同的DNA。

2019年7月21日、9月21日,龙有谦、林力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荔浦芋扣肉纸盒、笔记本等;2.户籍证明、通话清单等书证;3.证人罗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林力、龙有谦、何贵熙的供述和辩解;5.《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力、龙有谦、何贵熙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98.9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力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58.8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力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力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且系毒品再犯。被告人林力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力、龙有谦、何贵熙现羁押于荔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碟二十五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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