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等3人敲诈勒索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Z418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 “窄**”、“小**”,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88********,汉族,专科毕业,经商,住广东省揭阳市产业园区**村**村**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江陵县**小**号。因敲诈勒索嫌疑,于2019年11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崔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崔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崔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合伙在揭阳市产业园区**镇**路“****”公司从事部分高利放贷业务,由林某乙负责出资,林某甲负责借贷业务,因追索高利贷的借款需要,经林某乙默许,林某甲指使被告人崔某等人多次对多名被害人实施泼油漆、贴催款照片等手段,恐吓被害人还款,严重扰乱被害人生产、生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22日,被害人杨某甲因资金紧张经林某甲凯介绍到揭阳市产业园区**镇**路“****”公司向林某乙贷款人民币9000元,实际到账人民币5400元,期间杨某甲未如期还款。2019年7月9日凌晨,林某甲指使崔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杨某甲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小学后面的住宅门口泼红油漆,恐吓杨某甲归还欠款,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等;3.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二、2019年4月份,被害人徐某因资金紧张经林某甲凯介绍到揭阳市产业园区**镇**路“****”公司分两笔向林某乙贷款合计人民币15000元,实际到账人民币9000元,期间徐某未如期还款。2019年7月9日凌晨,林某甲指使崔某伙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徐某位于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口**围**巷**号经营的“****”服装店门口泼红油漆,恐吓徐某某归还欠款,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等;3.被害人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崔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三、2019年7月13日,被害人林某丙经林某甲介绍到揭阳市产业园区**镇**路“****”公司向林某乙贷款人民币10000元,实际到账人民币8200元,期间林某丙未如期还款。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林某甲指使崔某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林某丙标位于揭阳市**镇**村**巷**号的住宅门口泼红色油漆;后林某甲还指使崔某将印有“林某丙标手持身份证和《借条》的相片、林某丙姓名及‘欠钱不还’字样”的图片张贴在揭阳市揭东区**市场、**市场及**幼儿园附近墙面,恐吓林某丙归还欠款,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催款相片、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林某丁等证言;4.被害人林某丙、杨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崔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四、2019年7月8日,被害人林某戊经林某甲介绍到揭阳市产业园区**镇**路“****”公司向林某乙贷款人民币10000元,实际到账人民币8200元,期间林某戊未如期还款。后林某甲指使崔某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将印有“林某戊手持身份证和《借条》的相片、林某戊姓名及‘欠钱不还’字样”的图片张贴在揭阳市揭东区**文化广场、**市场及**幼儿园附近墙面,恐吓林某戊归还欠款,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催款相片、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林某丁等证言;4.被害人林某戊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崔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五、2019年7月11日,被害人林某己经林某甲介绍到揭阳市产业园区**镇**路“****”公司向林某乙贷款人民币10000元,实际到账人民币8200元,期间林某己未如期还款。后林某甲指使崔某和一名男子(另案处理)将印有“林某己手持身份证和《借条》的相片、林某己姓名及‘欠钱不还’字样”的图片张贴在揭阳市揭东区**文化广场、**市场及**幼儿园附近墙面,恐吓林某己归还欠款,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其他证明材料等;3.证人林某丁等证言;4.被害人林某己的陈述;5.被告人林某乙、林某甲、崔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2019年11月21日,林某甲、林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1月28日,崔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崔某共同多次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男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崔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

检察官助理:曾嘉宇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崔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及光盘1张、U盘1个,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