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92********,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600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儋州市,住海南省儋州市**镇**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起,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经密谋后到贵港市实施诈骗。三人租住港北区**小区**栋**单元**室作为窝点,购买了电话卡、手提电脑等作为作案工具。被告人林某乙于同年7月下旬加入其中。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使用手机、QQ联系被害人,冒充360借贷平台的工作人员,谎称可以提供贷款,骗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贷款需要购买保险、交“风控金”为由,分多次骗取多名被害人的钱款,而后分赃或者用于日常开销。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对被害人冶某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骗取冶某某人民币3000元。
二、2019年6月28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对被害人邹某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骗取邹某某共计人民币11200元。
三、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对被害人黄某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骗取黄某某人民币8512元。
四、2019年8月7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对被害人朱某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骗取朱某某人民币3000元。
五、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对被害人魏某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骗取魏某某人民币3000元。
六、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对被害人杨某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骗取杨某某人民币3000元。
七、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对被害人张某某谎称可以办理贷款,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元。
综上,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参与诈骗人民币共计34712元,被告人林某乙参与诈骗共计人民币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指认照片、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涉案手机使用过的号码、涉案笔记本电脑登录过的QQ号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冶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魏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使用的笔记本电脑、手机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诈骗数额巨大,林某乙诈骗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苏少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廖某某、邱某某、林某乙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四册。
3.证据目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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