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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等4人赌博案)(公开版)_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28日被东山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27日被东山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东山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12月27日被东山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东山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东山县,住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镇**小区**幢**室。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4月30日被东山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张某丙(另案处理)、蒲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在东山县樟塘镇****号住宅、“**超市”后面果园、****山三个地方聚众赌博,涉案赌资4328600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除参与赌博外,还组织资金在上述赌场内供参赌人员换取赌资并从中抽取手续费,每10000元抽取手续费100元,涉案赌资流水分别为2255460元、1944090元、129050元;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赌场内充当庄家聚众赌博。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二人在**镇**村**山上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30 日在东山县**镇**小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张某丙、李某甲、张某戊、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明知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仍然组织资金供参赌人员换取赌资并从中获利;被告人李某某充当庄家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惠亭

检察官助理:洪惠文

2020年8月27日 

附:

1.上述四名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各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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