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林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日,公民身份号码3501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和出生地福建省永泰县********号,现住福建省永泰县********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林某某经他人推荐注册“尚朋高科”网站会员。“尚朋高科”网站以缴纳会员费成为合伙人、发展团队领取动态奖金等为由,骗取会员财物,具体运营模式是:1.会员层级:经注册会员推荐即可注册成为会员,会员发展不限层级、不限人数;2.会员缴费:会员每个月需在网站上购物人民币838元,直至交满2年;3.抽成获利: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达到一定数量后,每个月都可从“尚朋高科”领取动态奖金,发展有效团队会员8个人以上即可每月领取动态奖金600元以上。之后,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发展下线会员,对外宣传“尚朋高科”缴费、分红等经营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张某某、郑某甲、叶某某、郑某乙、陈某某等人,部分下线会员又继续发展下线。至2020年8月份,被告人林某某在“尚朋高科”组织中发展下线层级6层,发展下线人数60人。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表等;

2.证人证言: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仙游县公安局制作的主体身份辨认笔录等;

5.视听资料:进行传销活动的相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明知以发展会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后,层层发展会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劲松

检  察  员:戴晓东

2020年1221

附:

(一)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三)《量刑建议书》。

(四)《认罪认罚具结书》。

(五)《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