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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19〕65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6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雷州市**镇****号,因本案于2018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甲租赁湛江市赤坎区**路**对面**号楼房一楼的铺面经营足浴店,同时租赁足浴店斜对面“**”楼房的**房间作为卖淫场所。2018年8月至9月中旬,林某甲先后招募、组织林某乙、黄某某、陈某某、梁某某多次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及“**”楼房的**、**房进行卖淫活动。林某甲将卖淫妇女每次卖淫的价格定为150元至300元不等(不戴安全套做爱收取300元/次、戴安全套做爱收取200元/次,熟客可收取150元/次),限定每次卖淫时间不超过20分钟,并为卖淫妇女提供饮食、住宿和避孕套,要求卖淫妇女收钱后再提供卖淫服务,规定卖淫结束后要及时打扫卫生等。林某甲可从每次卖淫活动中抽取人民币50元的提成

2018年9月10日22时许,林某甲被抓获归案,民警在“**”楼房**房及**房内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活动的妇女林某乙、黄某某及嫖娼人员朱某某、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其经营的足浴店内组织4名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林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227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坡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证据目录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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