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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16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3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林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组织安排卖淫女在南宁市不同酒店实施卖淫行为。2019年8月26日凌晨,民警在南宁市青秀区**路**号**酒店进行例行检查,在酒店的四个房间内抓获由林某某组织的莫某某、 黄某甲、黄某乙、潘某某、彭某某、覃某某、严某某、谭某某等卖淫嫖娼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截图、住宿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彭某某等人证言;

3.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法院

检  察  员:  周培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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