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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31982********,汉族,大专文化,原**有限公司**,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社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占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于2020年1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利用其担任**有限公司**的职务之便,在为**旗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服务有限公司、**食品有限公司办理业务过程中,将公司钱款人民币242,078.27元占为己有,该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侦破经过、借款对账单、借据、林某某工作履历、劳动合同书、**有限公司工商档案等;

2.证人宋某某、何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浩

2020年11月30日 

附:

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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