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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91********,汉族,高中文化,晋江市**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主管,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区**巷**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被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晋江市**镇**片区担任晋江市**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主管期间,利用代为缴交购房客户不动产的登记费、房产契税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伪造票据向公司报销的手段,向**公司虚报人民币945141.53元并占为己有,后逃匿。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区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光盘五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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