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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职务侵占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林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广州市**酒店有限公司出纳,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楼。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林某甲在广州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楼)担任出纳员期间,利用其经手公司钱款及掌管公司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多次侵占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457069.88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告人林某甲的侵占行为被公司发现后,经协商,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8月30日向公司退还款项共计人民币125206元。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林某甲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劳动合同、银行流水清单、转账记录凭证、收据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简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索 晓

2020827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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