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19时许,同案人戴某某(已判决)与同案人林某乙(已判决)在微信群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约互殴。之后同案人戴某某纠集了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黄某甲(已起诉)、郭某某(已行政处罚)、陈某甲(已行政处罚)等人,同案人林某乙叫上同案人黄某乙(已判决)等人。当晚21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戴某某等人与同案人林某乙、黄某乙在仙游县**镇**桥头互殴。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同案人黄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林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甲、同案人黄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打架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参与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系被纠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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