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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虚开发票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586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路**号**苑**号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6月22日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作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号龙威广场的广东**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明知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等公司向同案人詹某某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总金额为人民币1477827元,从中赚取0.5%的中介费。

2020年6月22日,警察在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30号抓获被告人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林某某开示,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文丽

2020年10月15

                                      

附件: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道**路**号**苑**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三张

3.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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