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山西**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住**。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伙同李方明(已判决)将他人转让的山西**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区8层804号)变更为由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同年11月,山西**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与长春市***有限公司发生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购买了长春市吉润实业有限公司向其虚开的2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22144 元。
2017年11月17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发生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以山西**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淄***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2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共计人民币42348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文静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