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2年11月与同案人邓某某(已起诉)合伙开办了广州市**服装有限公司生产和制造成衣,后公司为了盈利,采取以支付开票手续费方式取得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弥补公司进项成本。2014年5月,被告人林某某伙同同案人邓某某通过票贩向山东省**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山东省阳信县**纺织有限公司两户企业非法购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6份(价税合计3016480元),均已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流失438291.96元。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妮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7卷。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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