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林劝金,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福建省晋江市**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潜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潜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潜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劝金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潜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20日潜江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6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林劝金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商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林劝金向陈某某提供受票方企业名称、税号、开户行及帐号、地址、税后金额等信息,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给林劝金,林劝金按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金额(税前)的4%返点给陈某某。随后,陈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借用他人身份证,注册成立潜江市**甲皮革有限公司,二人以该公司名义先后向福建省晋江**甲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305万元(金额260.6837万元,税额44.3163万元);向福建省晋江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220万元(金额188.0342万元,税额31.9658万元);向福建省**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232万元(金额198.2906万元,税额33.7094万元);向福建省*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100万元(金额85.47万元,税额14.53万元);向福建省晋江**乙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104万元(金额88.8889万元,税额15.1111万元);向福建省晋江**丙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388万元(金额331.6239万元,税额56.3761万元),销售给林劝金。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3份,票面价税合计1349万元(金额1152.9914万元,税额196.0086万元)。
2016年3月,因被告人林劝金购票量增多,陈某某与王某某又注册了潜江市**乙皮革有限公司。二人以该公司名义先后向福建省**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380万元(金额324.7863万元,税额55.2137万元);向福建晋江**丙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58万元(金额49.5727万元,税额8.4273万元);向福建省泉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200万元(金额170.9402万元,税额29.0598万元),销售给林劝金。以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票面价税合计638万元(金额545.2992万元,税额92.7008万元),
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林劝金提供给福建省多家企业,福建省多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国税部门办理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共计288.7094万元。
2016年7 月,被告人林劝金采取同样的手段,介绍陈某某注册的潜江市**丙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晋江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票面价税合计40万元(金额34.188万元,税额5.812万元),由林劝金提供给福建省晋江市**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国税部门办理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812万元。
2016年3月30日、31日,被告人林劝金采取同样的手段,介绍杨某某(另案处理)注册的沛县**纺织有限公司向福建省晋江**丁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票面价税合计 82.9804万元(金额70.9234万元,税额12.0570万元),由林劝金提供给福建省晋江**丁鞋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在国税部门办理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2.05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明细、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受票抵扣情况汇总、虚开的1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记账凭证等复印件、情况说明、临时寄押收押证明、原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15人的证言;3.辩认笔录;4. 被告人林劝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劝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劝金在没有发生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君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 被告人林劝金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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