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二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西双版纳尊享国际旅行社股东、实际控制人,吉林省白山市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房**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勐腊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8月23日被本院决定拘留,同年9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勐腊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8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得到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关照,以便在其经营的旅游行业内获得帮助,其多次向多位公职人员贿送人民币共计81000元。
1.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在旅游执法检查中得到勐海县文旅局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马某某的关照。2018年中秋节前,林某某在景洪市马某某岳父家附近送给马某某10000元人民币。2019年春节前,林某某在勐海县马某某妻子经营的服装店内送给马志华10000元人民币。后林某某收到马某某通报的旅行社检查方面的相关信息。
2.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使用手续不齐全的旅游车被景洪市运政管理所查获,林某某打电话给运政管理所工作人员召某某帮忙,召某某未对林某某的违法车辆进行任何处理便放行。春节过后,林某某为了感谢召某某的帮忙,到景洪市运政管理所送给召某某5000元人民币。
3.2014年和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得到西双版纳州文旅局行政执法支队原副支队长张某某的关照,以节日慰问的方式在张某某位于景洪市**小区**附近,每次送给张某某1000元,共计2000元人民币。后林某某收到张某某转发给其的投诉案件材料。
4.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得到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段某某的关照和帮助,在段某某搬家上新房时用微信转账的方式送给段某某4000元人民币。后段某某帮助林某某快速处理旅行社导游和游客之间的纠纷。
5.2012年2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得到景洪市文旅局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周某某的关照,在周某某家中及办公室分四次每次送给周某某5000元,共计20000元人民币。
6.2018年,被告人林某某为了得到景洪市文旅局行政执法大队原大队长吴某某的关照,在吴某某家中送给其10000元人民币以及在吴某某办公室送给其价值10000元的加油卡2张。吴某某对林某某旅行社相关旅游违法人员不予处罚共涉及20余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干部人事任免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共计81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房**路**号**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11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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