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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林某某行贿)(公开版)_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公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经饶平县监察委员会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行贿罪,经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饶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饶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23日移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于2019年9月5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9月,在刘某某(另案处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饶平县公安局抓获后,请托时任饶平县公安局**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另案处理)为刘某某一案提供帮助,帮忙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或者减轻处理和不追究下线人员。随后,被告人林某某于2017年9月20日和21日凌晨,通过黄某某的银行账户,分二次向其同学王某某(另案处理)转账共计人民币30万元,托王某某将上述30万元人民币提现后转送给张某某,作为为刘某某一案提供帮助的费用。后王某某于2017年9月21日,按照被告人林某某的授意,将上述30万元人民币提现后带至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某。后张某某请托时任饶平县公安局副局长詹某某(另案处理)为刘某某一案提供帮助。

被告人林某某于2018年11月8日被饶平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后于2019年8月1日被饶平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俊熙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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