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81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区**路**号****花园**区**座**单元,租住福建省永安市****区**幢**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永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永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池某某的名义向福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租一部大众辉腾车子,之后用微信找一名女子伪造并购买该车辆的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并向被害人张某某称该车辆已经过户到其名下,向张某某骗取16万元钱借款,扣除之前欠款和利息后实际到手124600元,用于归还自己的债务。
2、2020年3月份,被告人林某某以林某甲的名义向福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租一部宝马X6车子,之后用微信找一名女子伪造并购买该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向被害人叶某某称该车辆已过户到其指定的人员王某某名下,以此来折抵林某某欠叶某某的33万元债务。
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
2019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和叶某某在合伙经营二手车,由叶某某负责出资,林某某负责寻找车源以及卖车等具体工作。2020年4月份,由叶某某出资先后购进宝马528、宝马X5、奥迪Q7、奔驰GLE400、奔驰GLS400车子,后因找不到人员购买车辆,为了将本金和利润返回给叶某某,林某某在将上述车子过户到叶某某指定的人员名下之后,又私下将车子过户卖给王某甲,为了让叶某某相信车子还在叶某某指定的人员名下,林某某先后用微信找一名女子伪造并购买宝马528、宝马X5、奥迪Q7车辆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奔驰GLE400车辆行驶证。由林某某将证件原件先拍照,把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女子,对方按照林某某发给内容进行做证,经林某某核对确认后,将做好的证件通过寄班车或者快递邮寄的方式寄给林某某,林某某相应支付给微信联系的女子做证的钱款。待王某某将车款转给林某某之后,林某某再将本金和利润转回给叶某某,并将上述假证从叶某某处取回销毁。
综上所述,被告人林某某实施诈骗2起,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454600元;伪造并买卖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累计7本。
被告人林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从被害人叶某某处扣押奔驰WDCDF5GE车子一部、于2020年7月1日从连某某处扣押宝马X6车子一部、于2020年5月19日从被告人林某某处扣押黑色苹果6s手机一部、苹果7手机一部、宝马X6的行驶证一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扣押清单、到案经过、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王某甲、郑某某、池某某、蒋某某、魏某某、连某某、陈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院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6. 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454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7本,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1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珠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伍册、光盘壹个。
3.本案涉案款物由永安市公安局依法扣押。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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