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34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镇**区**号。2017年8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同事关系骗取被害人林某乙的信任后,以代办驾驶证为名,在广州市白云区**街**市场**档口,诈骗被害人林某乙人民币22300元。其中,林某乙交付现金人民币1350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转账人民币8800元到被告人林某甲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卡号为62109858000********)。
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穿戴警服拍摄的照片以及伪造的人民检察证,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的信任后,以代办驾驶证、代摇号上车牌为名,共诈骗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10300元。其中,被害人周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26日、6月14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五华村七队喜洋洋超市门口,分别交付现金人民币4000元(合共800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后又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230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
2016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其穿戴警服拍摄的照片以及伪造的人民检察证,冒充人民警察,骗取被害人董某某的信任后,以代办入户广州市户籍为名,共诈骗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18800元。其中,被害人董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秀全公园溜冰场交付现金人民币13000元给被告人林某甲,后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4800元到被告人林某甲提供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上(卡号为62109858000********),还通过微信红包转账支付人民币1000余元。
2017年8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新都旅店227房抓获被告人林某甲。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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